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21执保107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6月9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94720690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1978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湘1321财保70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9月27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湘1321财保700号民事裁定书无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