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湘1321执保3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九房头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94720690U。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1978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据裁定,解除对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60********、中国银行账号为5807********内的存款的冻结、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0219********_60000、中国银行账号为5976********、6041********、2130********、5937********、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903********、2309********、3202********、3202********、2309********、3202********、2015********、3202********、2402********、32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200601********、交通银行账号为431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523********内的存款的冻结及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