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执保107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321财保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9月27日移送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保全人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860********、中国银行账号为5807********内的存款;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0219********_60000、中国银行账号为5976********、6041********、2130********、5937********、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903********、2309********、3202********、3202********、2309********、3202********、2015********、3202********、2402********、32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200601********、交通银行账号为431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523********内的存款,实际冻结总金额为79421.1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查封了被保全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号:湘第0××9号】,查封期限至2026年10月10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财保70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