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财保495号
申请人:临沂晨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洪石路中段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PMT5E07。
法定代表人:曹恩峰,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188925362T。
法定代表人:陆劲松,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晨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临沂晨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购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5000××××5413账户银行存款420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晨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