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14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马家村8组兴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26号。

法定代表人:陆劲松,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勇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王 前 亮

书 记 员 安 亚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