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961号
申请人:沛县三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劲松。
被申请人:**,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沛县三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民初7276号】中,申请人沛县三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柯、徐超自愿用其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张柯、徐超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沛县三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