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3389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银海樱花语A1地块E幢8层801-8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248446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188925362T。
法定代表人:陆劲松。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2.09元,全额退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云南有限公司。
审判员*嘉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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