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270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陆劲松。
原告***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