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4民初3798号之五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伍凌霄,北京市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马家村**兴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家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
法定代表人陆劲松,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继伟,男,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清清,女,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0日,原告挂靠被告***开办的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7年11月工程完工。被告***为承包本工程及其他工程欠原告63590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35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该案已转变为民间借贷纠纷,隆回县人民法院已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户口已迁往怀化市鹤城区,其家属,子女,住房均在怀化市鹤城区,可以认为原告生活中心在怀化市鹤城区,其陈述隆回县是其经常居所地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湖南同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的法律关系已变更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为本案的当事人。该案应由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由原告选择,原告选择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由原告***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芝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颖萃
代理书记员  廖雅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