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路路兴商贸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保285号

李某1,李某2、西安路路兴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李某1与李某2、西安路路兴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陕0423民初29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某2、西安路路兴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94907.80,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某2、西安路路兴商贸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994907.80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2)陕0423民初298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于2022年09月21日结案。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