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某某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民终2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中路劳动南巷新时代宾馆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宁国市**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1民初3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国市**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国市**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国市**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红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曹 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