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至**北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乌教塘。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铁四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247号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2执456号。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和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协议分期履行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至2021年11月1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7003679.61元,于10月31日前支付120万元,以后每月支付100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803679.61元。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等内容。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即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2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