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保309号 ***,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陕0423民初29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民初298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解除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