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250号
原告: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9号合肥软件园4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64379(1-1)。
法定代表人: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广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8888138X5。
法定代表人:彭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82元,减半收取计8241元,由原告安徽格图通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