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02财保47号
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888138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上登记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25525.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725525.7元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3月29日,长沙仲裁委员会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因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本院释明后,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补正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255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向志武
审判员***
审判员向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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