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996号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8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8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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