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731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397*****5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以(2022)鲁1403执保99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