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74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397*****5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诚通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541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882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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