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德华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民初317号
原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德华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聚源西路26号院1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师某。
原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德华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德华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耀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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