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财保104号
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工路418号第2幢第1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68170174。
法定代表人:王**辉。
委托仲裁代理人:张彬,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888138X5。
法定代表人:邓波。
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15862.59元。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金额为3315862.59元。2022年6月7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15862.59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315862.5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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