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888138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系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34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3)湘12执2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袁旖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