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西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888138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化湖天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园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20032170170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铁五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湖天中西医结合医院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12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许 莉
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