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430号
定边县**和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定边县**和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定边县**和工贸有限公司支付3174718.2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80元、执行费34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人定边县**和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案款。执行费也已经缴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