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展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在协调处理该案,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405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再次申请执行的,二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