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东市庭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4169号 原告:海东市庭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瞿昙路****新城(四期)6-45、6-4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东市庭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海东市庭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市庭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由海东市庭保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