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5财保100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纽约路2号210室(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衡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43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34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11月8日,本院收悉衡阳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添
书 记 员 李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