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4787号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五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58元,由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