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4787号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义。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五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
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58元,由原告四川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