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1执609号
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2)贵仲裁字第1406号裁决立案执行广州市钊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2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并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案已将执行费45826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并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