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111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2号大唐世家11号楼十二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REYN7R(1-1)(补)。
法定代表人:**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58号湘府东苑二期90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QMMR3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纯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宁一街9号905、906、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10UXA。
法定代表人:李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68524767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凯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被告广州南沙区珠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建设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宏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远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珠江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凯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远见公司、珠江建设公司、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公司支付施工费和逾期租金680094.9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以各期欠付款项为本金,按月息2%,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远见公司、珠江建设公司、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1日,宏凯公司与远见公司签订《***板桩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对南沙区新海村周边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涉案项目)的钢板桩工程(以下统称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就工程单价、结算方法等进行了约定。宏凯公司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合同义务,但远见公司至今未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宏凯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本案诉讼。另外,珠江建设公司是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是工程的承包单位,亦应当一并承担付款义务。
被告远见公司辩称:1.远见公司是在对涉案工程单价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板桩施工劳务合同》,合同单价并非远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远见公司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单价不能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鉴于此,远见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市场平均单价进行鉴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结算。2.因双方对工程单价存在争议,至今未能办理结算,宏凯公司主张利息缺乏依据。3.远见公司已***公司支付工程款294000元。
被告珠江建设公司辩称:1.珠江建设公司不是《***板桩施工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宏凯公司要求珠江建设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没有依据。2.珠江建设公司不是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仅是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没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3.宏凯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珠江建设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没有答辩。
反诉原告远见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撤销远见公司与宏凯公司签订的《***板桩施工劳务合同》。事实与理由:远见公司是涉案项目的分包人。案外人***系远见公司派驻在涉案项目现场的负责人。2022年2月15日,***与宏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就涉案工程进行磋商,二人确认涉案工程综合单价为单边6米桩为每米350元、单边9米桩为每米475元、双边9米桩为每米950元。随后,宏凯公司在《***板桩施工劳务合同》中将综合单价变更为6米桩每延米700元、9米桩每延米950元。***当即提出异议,**前说明合同中载明的延米即为双边的价格,故***理解为双边9米桩为每米950元。基于此,远见公司与宏凯公司签订了《***板桩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凯公司却以6米桩每米700元、9米桩每米950元的单价申请结算。远见公司系在对涉案工程综合单价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价格并非远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远见公司显失公平,《***板桩施工劳务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
反诉被告宏凯公司辩称:不同意远见公司的反诉请求。《***板桩施工劳务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载明的“延米”即为单边价。双方约定的单价已符合市场平均水平。远见公司是专业的建筑公司,清楚知晓涉案工程的市场行情,不可能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板桩施工劳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涉案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远见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广州市南沙区基本建设办公室系涉案项目的业主单位,委托珠江建设公司实施涉案项目的建设管理。中铁五局路桥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承包方。
2022年3月11日,宏凯公司(乙方)与远见公司(甲方)就涉案项目中东涌北路的钢板桩工程(即涉案工程)签订《***板桩施工劳务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甲方拟定工程量为800米,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钢板桩为**V号钢板桩。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钢板桩插打、拔除、包含安装钢支撑一层(具体施工方案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按甲方的施工方案施工,按照甲方指定的线路范围和要求进行打拔***板桩,本工程采用的***板桩材料长度为6、9、12米,使用期最长不能超过30天。乙方以包工、包料(***板桩)、包进退场和项目施工中转费用、包支撑支护、包打拔、包安全、包质量、***施工的方式进行承包施工。承包单价:陆地支护***板桩打拔综合单价6米桩每延米700元;9米桩每延米950元;12米桩每延米1700元。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计量方式:每施打1条钢板桩为0.4延米。工程款支付和钢板桩使用:乙方每段钢板桩施工完工后,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量的80%,剩余20%的乙方拔桩后全部付清,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组织安排拔桩。钢板桩使用期,乙方钢板桩施打合拢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给甲方使用30天内,超过使用期甲方需付给乙方钢板桩租金。钢板桩与钢支撑租金不含税每吨每日7元。6米钢板桩每条重360公斤,9米钢板桩每条重540公斤,12米钢板桩每条重913.2公斤。钢板桩和支护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工程完工的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拔桩,并在拔桩完工后付清所有工程款及租金。甲方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和租金,乙方有权暂停钢板桩施工及拒绝拔桩。因此情况影响乙方拒绝拔桩,钢板桩租金按超过期收取至甲方付清乙方工程款及租金为止,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施工期限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具体开工日期由甲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计算。
《***板桩施工劳务合同》落款处以甲方“项目负责人”名义签名的人员为***。远见公司申请***作为证人出庭。根据***的陈述,其与远见公司系挂靠关系,从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处承接了涉案工程,再以远见公司的名义将工程转包给宏凯公司。
宏凯公司自述具备实施涉案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未提交资质证书。2022年2月28日,宏凯公司进场施工。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宏凯公司提前退场。远见公司、***确认宏凯公司的退场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29日。宏凯公司主张其退场、拔桩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并提交一张案外人**签字的《宏凯建筑工程确认单》予以佐证。该份确认单的填写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记载内容为“退场9米钢板桩212条6米钢板桩30条”“情况属实,退场后贵司机械、材料等与我部无关”。远见公司认为**与宏凯公司有利害关系,该份证据不应被采信。
2022年4月29日,宏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向***发送了一份《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项目结算表》。结算表载明6米钢板桩的施工单价为每延长米700元,9米钢板桩的施工单价为每延长米950元。结算表另载***公司的施工情况为:2022年3月2日,实施9米钢板桩92.8延长米,施工费为88160元。2022年3月9日,实施6米钢板桩7.2延长米,施工费为5040元;实施9米钢板桩56.4延长米,施工费为53580元。2022年3月11日,实施6米钢板桩2.4延长米,施工费为1680元;实施9米钢板桩55.2延长米,施工费为52440元。2022年4月2日,实施6米钢板桩47.2延长米,施工费为33040元;实施9米钢板桩126.4延长米,施工费为120080元。2022年4月10日,实施6米钢板桩35.6延长米,施工费为24920元。2022年4月24日,实施6米钢板桩24.4延长米,施工费为17080元;实施9米钢板桩72.4延长米,施工费为68780元。施工费共计464800元,租金共计0元,合价共计464800元。***收到上述结算表后,对其中记载的工程单价有异议,故未与宏凯公司结算,亦未核算工程总量。
宏凯公司另行提交六张《宏凯建筑工程确认单》,其中记载的施工时间、工程量与《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项目结算表》的内容一致。六张《宏凯建筑工程确认单》均有远见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名。
宏凯公司、远见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远见公司合计已***公司支付工程款294000元。
另查明,宏凯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11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远见公司、珠江建设公司、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名下价值702516.55元的财产。宏凯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4033元。
本院认为:宏凯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且通过法律禁止的多层转包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其与远见公司签订的《***板桩施工劳务合同》,依法应属无效。远见公司申请撤销《***板桩施工劳务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板桩施工劳务合同》无效,但根据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宏凯公司实际实施了涉案工程,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其有权向远见公司主张工程款。宏凯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得到了远见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确认,可以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现宏凯公司参照《***板桩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总价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远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单价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远见公司申请对施工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鉴定,并主张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本院不予接纳。综上,远见公司合计应***公司支付工程款464800元。现双方确认远见公司已支付294000元,远见公司还需支付170800元。
利息系法定孳息。宏凯公司向远见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办理交付手续,***公司在2022年4月29日向远见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发送了《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项目结算表》,故利息应自该日开始计付。宏凯公司主张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宏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额外产生了钢板桩租赁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公司要求远见公司支付租金及对应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珠江建设公司系业主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中铁五局路桥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承包单位,均非《***板桩施工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宏凯公司要求二者承担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708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0825元,由原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182元,由被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643元。反诉受理费4136元,由反诉原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4033元,由原告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48元,由被告湖南远见劳务有限公司承担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