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22民初75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赵艺阳,系经理。
被告:巢永凯,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永凯、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杜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