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渭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民初910号
原告:渭南渭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车站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1112676X0。
法定代表人:张渭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26157。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渭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渭南渭锋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秋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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