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朋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章敏;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章敏、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2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涂筱勇,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朋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91320700MAIMCWCWYKI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章敏,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49号。机构代码:1047426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朋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章敏、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新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筱勇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34485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00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5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常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