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31执125号
***、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3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4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7628元、执行费614元、诉讼费652.5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2024年4月29日被执行人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4)陕0631执1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