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区华南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4841号 原告:***区XX店,住所地南昌市***区万溪村下街村6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8AT1F2B。 经营者:***。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区XX店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咸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区XX店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29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