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8执718号
***、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民终9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款66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租赁款662000.00元。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8执7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