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8执717号 ***、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8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民终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共计16975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8执7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