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宗物资供应链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宗物资供应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四川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宗物资供应链分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字[2022]第37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目前欠款金额为3750351.4元。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1875175.70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1875175.70元。如被申请人未按上述任何一期如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剩余款项提前到期,申请人有权直接对剩余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申请人须自2021年9月1日起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墓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4711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在2022年8月3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三、被申请人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此再无任何争议。四、双方同意咸阳仲裁委员会以此协议制作调解书。本案仲裁费47112元(受理费39794元,处理费731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宗物资供应链分公司利息231193.24元(以3750351.4元为基数,2021年9月1日-2022年12月15日229318.06元;以1875175.7元为基数2022年12月16日-2023年3月24日1875.18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784.51元(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15日)及18376.72元(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26日);本案执行费41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8187.3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