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坚***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3028号
原告:坚瑞xx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汉,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
原告坚瑞xx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坚瑞xx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坚瑞xx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坚瑞xx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8元,减半收取62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琼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屈文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