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990号
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上塑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资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健,执行董事。
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东
书 记 员 姚慧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