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45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瑞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江汉路250号船舶广场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7746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84058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瑞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