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845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瑞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江汉路250号船舶广场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77461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84058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武汉瑞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