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91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1元,减半收取53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