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91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1元,减半收取53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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