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中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中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意园三期)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A幢十一楼1101室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建筑西路599号(创意园三期)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A幢十一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8916232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柳一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09916100002218405809。 法定代表人:**。 无锡中远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8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32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22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