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5执恢233号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首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100万元的给付义务后本院依法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现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52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决定依职权恢复执行。 双方私下于2023年9月22日达成了末次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出具了结清证明和执行完毕确认书。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了执行费3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10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