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德威华泰第四水循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484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兰州德威华泰第四水循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经十五路以东,纬六十三路以南,甘河街8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市政公司)、被告兰州德威华泰第四水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华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威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向***支付工程劳务费679087元及违约补助金101863元,共计780950元;2.判令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将主张的违约补助金金额由101863元变更为2002000元(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之后的违约补助金计算至所欠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增加一项诉讼请求:由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支付利息51934.59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计算至上述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11月份开始给中铁市政公司承建的德威华泰公司工地提供劳务服务。***按照双方约定积极施工,但中铁市政公司从2021年6月份开始出现拖欠劳务工资的情形,截至2021年10月份共计拖欠***劳务费1279087元。经***多次索要,中铁市政公司拒绝支付。被迫之下,***向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向中铁市政公司发出兰新劳监令字(2022)第2号《兰州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中铁市政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涉及55人的工资1279087元。***、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当场签署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如2022年1月25日前未能及时支付,甲乙双方承诺给丙方每人每天支付补助200元,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中铁市政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劳务工资600000元,尚欠679087元还是未按时支付。时值春节临近,***带领的55名农民工向***索要工资,***负债自筹679087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上述农民工工资付清。截至起诉之日,中铁市政公司仍未付清上述款项,德威华泰公司是该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铁市政公司辩称:1.中铁市政公司从未与***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文件,中铁市政公司与案外人四川住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涉案工地上的农民工均接受四川住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四川住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农民工编制工资单、考勤表报中铁市政公司审核后,委托中铁市政公司为农民工代付工资,中铁市政公司已为案涉农民工代付工资共计643306元。2.案涉《三方协议》应属无效,中铁市政公司项目部职工***在未经公司许可及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中铁市政公司的名义与***签订了三方协议,中铁市政公司没有**确认也没有义务接受条款的相应约束;其次,***的职务并非项目经理等高层管理职务,对项目部的工人工资情况较为了解,充其量可以对欠付工人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对,但承诺每人每天200元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合理且违背公平原则,***未经公司明确授权签署违约条款,明显超出其职权范围,不构成职务行为,中铁市政公司也不予追认。3.《三方协议》中的丙方虽为***,但内容中明确欠款为工人工资,涉及55人,中铁市政公司拖欠的是农民工的工资,主张权利的应是农民工自己,而不是***。***并无证据证明其和涉案农民工的承包、管理关系,也未证明其取得涉案农民工的授权就来起诉中铁市政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有问题。4.***在起诉状中**其通过举债,将涉案农民工的剩余工资679087元进行了支付,***在未证明其与涉案农民工的关系以及未取得中铁市政公司授意的前提下,私自垫付涉案农民工工资后向中铁市政公司索要,应为一种追偿关系,本案的案由应综合认定。其次,***为追偿权纠纷,则***应承担已经替中铁市政公司足额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的相关证据,提供完整的工资发放单或转账凭证,否则其追偿权不存在。5.若法庭认定《三方协议》有效的话,涉案工程发包人德威华泰公司应与中铁市政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现发包人德威华泰公司拖欠中铁市政公司工程款2200余万元,正是因为德威华泰公司的拖延支付,导致中铁市政公司无力及时解决农民工欠款。综上,中铁市政公司与***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及结算关系,中铁市政公司不欠***任何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德威华泰公司辩称:1.德威华泰公司与***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德威华泰公司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中铁市政公司。2.政府欠付德威华泰公司污水处理费未支付,导致德威华泰公司欠付中铁市政公司的工程款没有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18日,因中铁市政公司未向***班组支付人工工资1279087元(涉及55人),双方发生纠纷,***将中铁市政公司投诉至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向中铁市政公司发出兰新劳监令字(2022)第2号整改指令书,指出中铁市政公司在兰州新区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拖欠***班组人工工资1279087元(涉及55人),要求中铁市政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限期改正,并责令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如拒不整改的,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同日,在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协调下,中铁市政公司(甲方)、德威华泰公司(乙方)、***(丙方)达成《三方协议》,协议载明:“经秦川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协调,甲乙双方承诺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拖欠丙方在兰州新区第四污水处理厂2021年度人工工资1279087元,涉及人数55人。如2022年1月25日前未能及时支付,甲乙双方承诺给丙方每人每天支付补助200元,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中铁市政公司员工***在甲方处签字,德威华泰公司员工**在乙方处签字,***在丙方处签字。2022年1月27日,德威华泰公司收到兰州新区财政局污水处理费5000000元,同日德威华泰公司将其中的23000000元作为工程款转给中铁市政公司。为保证该工程款用于优先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德威华泰公司要求中铁市政公司向其出具《***》,***载明:“兰州新区第四污水处理与水循环利用中心项目土建工程,由我司(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支付2300000元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单位承诺收到工程款后农民工不会在发生讨薪事件。发票将于节后开给贵单位。”后中铁市政公司陆续向工人发放工资共计643306元。 另查明,德威华泰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中铁市政公司施工,中铁市政公司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与中铁市政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兰新劳监令字(2022)第2号整改指令书、《三方协议》《***》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方协议》的效力及性质认定;2.***主张涉案工资并诉请利息及违约补助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三方协议》的效力及性质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虽然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并未在三方协议中签章确认,也没有向***、**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作为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现场处理欠薪事宜的工作人员,在协议中签字捺印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结合该协议由行政机关协调形成的实际情况,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属有权代理,故***、**在协议中签字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承担,本院对中铁市政公司主张该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次,从三方协议内容看,是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对欠付***班组工人工资数额1279087元及付款时间的确认,结合上述欠付金额由中铁市政公司员工***与***现场核实的实际情况,本院对三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综上,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二、关于***主张涉案工资并诉请利息及违约补助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本案中,***与中铁市政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关系,故***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参与工资结算等事宜,本院对***按照三方协议主张权利的主体地位予以确认。中铁市政公司主张涉案工资属于55位工人,***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但中铁市政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三方协议中的签字属于代理行为,也不能就三方协议及兰新劳监令字(2022)第2号整改指令书中载明的事实进行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虽然德威华泰公司在三方协议达成后向中铁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2300000元,并要求中铁市政公司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上述付款及承诺行为只约束中铁市政公司与德威华泰公司,并不当然免除德威华泰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向***付款的义务,且德威华泰公司至今仍欠付中铁市政公司工程款,故本院对德威华泰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对中铁市政公司已付工资64330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还应向***支付人工工资635781元。本案中,*****其自行举债对涉案工人工资进行了垫付,且中铁市政公司、德威华泰公司未按照三方协议按时付款,故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但双方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对其主张的垫付行为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主张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中铁市政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没有用工及施工资质的个人***,双方之间形成的分包合同应属无效,虽然三方协议约定了违约补助金,但***据此计算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逾期违约金从三方协议约定付款的次日即2022年1月26日起算,以欠付人工工资6357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人工工资实际付清之日止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德威华泰第四水循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支付人工工资635781元,并以635781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人工工资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32元,由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德威华泰第四水循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79元,***负担9253元;案件保全申请费4423元,由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德威华泰第四水循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