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财保28号
申请人:成都市威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去金府路666号1栋9层9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市威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66831.7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成都市威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威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6683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64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威力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