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财保22号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苑4幢2**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23624.0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41313018182023000××××)提供担保。2023年8月25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3,624.0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