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苑4幢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359850.27***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131301818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9850.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