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9民初1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甲公司上诉称,其与乙公司均为某平台注册用户,而用户注册账户时网络购物平台上会显示《服务条款》,该条款首部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该条款第十四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内容为“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平台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乙公司答辩称,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管辖条款。《服务条款》签订的主体为乙公司与网络购物平台之间,双方存在的是网络服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管辖条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法约束本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上诉人在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下单,但双方提前在微信上达成买卖合意,乙公司亦是根据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账户注册,即乙公司要完成与上诉人的交易就必须进行账户注册,上诉人仅是通过购物平台进行下单;另一方面,双方发生交易时,与平台之间存在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上诉人与乙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乙公司与平台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并非因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因此,该案的管辖不受《服务条款》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其次,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无任何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现乙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地砖等产品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乙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且根据订单详情,上诉人提供的收货地址亦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故由原审法院进行管辖无任何不当。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乙公司起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等,虽然甲公司提交的《服务条款》上有管辖条款的约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管辖条款仅能约束当事人与交易平台,不能作为本案主要争议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乙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乙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