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渭北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749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渭北新城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一路中段渭北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渭北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15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7457206.59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87457206.59元、执行费1548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