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782行初250号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局长。
第三人***,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